刊期:2008-06-28
~記者不是恐怖份子~
一開始,先要鄭重、鄭重強調,記者不是恐怖份子,絕對不是!
我們崇高的國會,甚于保安理由,“有意”限制各家媒體只能夠每次只委派5名記者到國會採訪,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納茲還揶揄說,如果5名記者無法“搞定”國會報導,就是記者效率有問題。
與此同時,國會“有意無意”的“限制令”發出的隔日,國會就出現了媒體限制區,結果媒體群起杯葛,大家才知道事態嚴重,只是后來沒有人承認這是誰的主意,也沒人要為這事件負責,包括向媒體道歉,並且表示這一切只是“誤會”。
不過,這一場“誤會”並不美麗,它不只是賤踏了我國的新聞自由,也賤踏了國會的尊嚴與地位;但“好處”是,它讓人民再次看到了我國政客的思維與心態,讓人民眼睛再明亮一些。
我們的國會那麼大,所謂的“大”指的是部長、副部長、國會議員那麼多,一人一句話就好,都會讓媒體記者抄個不停,一不留神還會抄錯,萬一寫錯新聞,矛頭又是指向記者。
“追新聞”、事實求是,本來就是記者的天職,不要以為記者聽了某某人說了某某話,回到報館后就可以隨便來作成“某某報導”。
記者除了聽和記之外,偶爾還要充當攝影記者拍照,回到報館得先將所得資料整理再修飾,才能夠完成一篇“出得街”的新聞。因為,記者必須負責,為自己的職業負責,為報導對象負責,為廣大民眾負責。
所以,哪可隨便“亂來”?
但是一些政客卻不明白這一些,遇到新聞焦點人物一湧而上,記者就顯得不自律嗎?這樣的舉動難道像恐怖份子嗎?
要當官的,自然要習慣這種場面,如果你不是新聞焦點,記者才懶得理你。
這樣說不是有意侮辱任何人,而是要告訴大家,記者每天的工作,不只是採訪一個人、寫一個人的新聞而已,做記者的,自然要針對關鍵人物來採訪,將最準確、與民眾利益關係最大的消息,正確無誤地傳播出去。
否則,媒體就失去了它的公信力,也失去它存在的意義。
所以,別把記者當恐怖份子看,我們只是懂得協助大家得將信息傳達出去的普通人,如此,而已。
2008年6月29日星期日
《流欣歲月》12
刊期:2008-06-21
~工欲善其事~
我國警察部隊在2008年財政預算中,獲得供應的2千輛查案警官專用警車出爐了,警隊在本月19日就接收了1千100輛,還有900輛會在本月杪交貨。
這2千輛專用車是政府向SPANCO專業車隊管理公司租借,半年的租金是2千400萬令吉。每輛轎車都配有查案警官使用工具和後勤設備,而且維修費和保險費是由有關公司全權負責。
全國刑事調查總監拿督巴克里再尼說,有了專用警車,查案警官甚至是警區主任已沒有任何遲到的借口,包括沒車載送等。
同時,查案警官此后也受規定必須在半小時內抵達案發現場進行調查工作。
查案官有專車用,聽起來“專業”了一些。
不過,我在想,有專車就一定會加強效率嗎?但是也特別特別強調,不是質疑查案官有專車用的好處,只是有點懷疑可以做到的好處是多少。
在一些地區,警方巡邏車被規定在5至15分鐘內抵達事發現場,唯迄今,有多少輛巡邏車真的做到這點?
從許多案件發生,事主在申訴歹徒之餘,也不忘“數落”警方,因為巡邏車大大遲到,他們可以是事主致電投報后30分鐘,甚至上一兩小時或更長的時間之后才到現場。
然后,巡警看看一下情況,才跟有關方面再做通知,等到有警務人員到來搜查指紋或其他犯罪證據,單是等的時間就花上了好多個小時。
案發在白天的事主還沒那麼“慘”,那些在晚上才遭匪徒下手的事主,有時候為了等警方到來查案,結果等到天亮了警方都還沒來,事主和家人又受指示不可移動屋裡的東西,失了財還要白等,能叫事主不“火滾”才怪。
也有很多時候,警方遲了到案發現場,理由可以是人手不足,查案不只是查案官一個人的任務,還涉及鑑證組等,如果遇到其他部門人手問題,即使有專車用,要在半小時內到案發現場查案,也未必是可以做到的。
“工欲善其事,必先利其器”,這話絕對沒有錯,但是要“利其器”,還得靠“人”來才可行。
所以,要提高警隊效率,我認為還是要從“人”下手,除了要確保警隊人手充足,人民要的警方人員,當然是有魄力、身手和思維敏捷清晰、認真、有責任感、親切、公正、廉潔的,這樣才能夠警民合作愉快。
工具是死的,人是活的,其實,不一定需要專用工具,某個人才可發揮得淋漓盡致或完成任務。
所以,警隊有專用車,也許會讓人民對警隊的效率期望高一點;但另一邊廂,相信人民也不會“高興”得太早。
~工欲善其事~
我國警察部隊在2008年財政預算中,獲得供應的2千輛查案警官專用警車出爐了,警隊在本月19日就接收了1千100輛,還有900輛會在本月杪交貨。
這2千輛專用車是政府向SPANCO專業車隊管理公司租借,半年的租金是2千400萬令吉。每輛轎車都配有查案警官使用工具和後勤設備,而且維修費和保險費是由有關公司全權負責。
全國刑事調查總監拿督巴克里再尼說,有了專用警車,查案警官甚至是警區主任已沒有任何遲到的借口,包括沒車載送等。
同時,查案警官此后也受規定必須在半小時內抵達案發現場進行調查工作。
查案官有專車用,聽起來“專業”了一些。
不過,我在想,有專車就一定會加強效率嗎?但是也特別特別強調,不是質疑查案官有專車用的好處,只是有點懷疑可以做到的好處是多少。
在一些地區,警方巡邏車被規定在5至15分鐘內抵達事發現場,唯迄今,有多少輛巡邏車真的做到這點?
從許多案件發生,事主在申訴歹徒之餘,也不忘“數落”警方,因為巡邏車大大遲到,他們可以是事主致電投報后30分鐘,甚至上一兩小時或更長的時間之后才到現場。
然后,巡警看看一下情況,才跟有關方面再做通知,等到有警務人員到來搜查指紋或其他犯罪證據,單是等的時間就花上了好多個小時。
案發在白天的事主還沒那麼“慘”,那些在晚上才遭匪徒下手的事主,有時候為了等警方到來查案,結果等到天亮了警方都還沒來,事主和家人又受指示不可移動屋裡的東西,失了財還要白等,能叫事主不“火滾”才怪。
也有很多時候,警方遲了到案發現場,理由可以是人手不足,查案不只是查案官一個人的任務,還涉及鑑證組等,如果遇到其他部門人手問題,即使有專車用,要在半小時內到案發現場查案,也未必是可以做到的。
“工欲善其事,必先利其器”,這話絕對沒有錯,但是要“利其器”,還得靠“人”來才可行。
所以,要提高警隊效率,我認為還是要從“人”下手,除了要確保警隊人手充足,人民要的警方人員,當然是有魄力、身手和思維敏捷清晰、認真、有責任感、親切、公正、廉潔的,這樣才能夠警民合作愉快。
工具是死的,人是活的,其實,不一定需要專用工具,某個人才可發揮得淋漓盡致或完成任務。
所以,警隊有專用車,也許會讓人民對警隊的效率期望高一點;但另一邊廂,相信人民也不會“高興”得太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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