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6月29日星期日

《流欣歲月》12

刊期:2008-06-21


~工欲善其事~

我國警察部隊在2008年財政預算中,獲得供應的2千輛查案警官專用警車出爐了,警隊在本月19日就接收了1千100輛,還有900輛會在本月杪交貨。

這2千輛專用車是政府向SPANCO專業車隊管理公司租借,半年的租金是2千400萬令吉。每輛轎車都配有查案警官使用工具和後勤設備,而且維修費和保險費是由有關公司全權負責。

全國刑事調查總監拿督巴克里再尼說,有了專用警車,查案警官甚至是警區主任已沒有任何遲到的借口,包括沒車載送等。

同時,查案警官此后也受規定必須在半小時內抵達案發現場進行調查工作。

查案官有專車用,聽起來“專業”了一些。

不過,我在想,有專車就一定會加強效率嗎?但是也特別特別強調,不是質疑查案官有專車用的好處,只是有點懷疑可以做到的好處是多少。

在一些地區,警方巡邏車被規定在5至15分鐘內抵達事發現場,唯迄今,有多少輛巡邏車真的做到這點?

從許多案件發生,事主在申訴歹徒之餘,也不忘“數落”警方,因為巡邏車大大遲到,他們可以是事主致電投報后30分鐘,甚至上一兩小時或更長的時間之后才到現場。

然后,巡警看看一下情況,才跟有關方面再做通知,等到有警務人員到來搜查指紋或其他犯罪證據,單是等的時間就花上了好多個小時。

案發在白天的事主還沒那麼“慘”,那些在晚上才遭匪徒下手的事主,有時候為了等警方到來查案,結果等到天亮了警方都還沒來,事主和家人又受指示不可移動屋裡的東西,失了財還要白等,能叫事主不“火滾”才怪。

也有很多時候,警方遲了到案發現場,理由可以是人手不足,查案不只是查案官一個人的任務,還涉及鑑證組等,如果遇到其他部門人手問題,即使有專車用,要在半小時內到案發現場查案,也未必是可以做到的。

“工欲善其事,必先利其器”,這話絕對沒有錯,但是要“利其器”,還得靠“人”來才可行。
所以,要提高警隊效率,我認為還是要從“人”下手,除了要確保警隊人手充足,人民要的警方人員,當然是有魄力、身手和思維敏捷清晰、認真、有責任感、親切、公正、廉潔的,這樣才能夠警民合作愉快。

工具是死的,人是活的,其實,不一定需要專用工具,某個人才可發揮得淋漓盡致或完成任務。
所以,警隊有專用車,也許會讓人民對警隊的效率期望高一點;但另一邊廂,相信人民也不會“高興”得太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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